办案人:游会荣
职务: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6月5日,高某驾驶东风牌大型工程车,与驾驶现代轿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致李某受伤,同时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后经当地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载明,无法查明高某所驾驶的车与李某所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就本案而言,无法确认双方的过错程度,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作为李某的代理人,我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具体的解释。即,适用公平原则是应当按照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而酌定损失分担,而并非不过问一切,就直接对半承担。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警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但可以从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规避危险能力的程度进行考虑,高某驾驶大型工程车,因其具有更强的动力,车辆更重,刹车距离也更长,危险性也就更大,另外大型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也比普通小轿车的更严格,驾驶执照级别也更高。因此大型车的驾驶者从其驾驶的车辆及持有驾驶执照来看应承担更多注意的义务,也就应当承担更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