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积极探索
评《中国刑事司法宽容及偏差控制研究》
陈劲阳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学者们就开始探索和发展中国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实践法学”理论在广大学者的积极探索中逐渐形成并快速发展起来,沈阳工业大学田鹏辉教授所著的《中国刑事司法宽容及偏差控制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24年3月出版)一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刑事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化为视域,依循问题归纳-理论分析-对策建议的基本思路,结合我国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综合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犯罪学、实证分析等学科的知识,对中国刑事司法宽容问题进行跨学科、多视角的分析和论证,全面展示了我国刑事司法宽容的基本图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控制我国刑事司法宽容偏差的具体措施,确保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刑事司法宽容不仅是刑罚轻重问题,更是一个刑法在调整社会与个人关系时应把握的准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轻缓化已成为刑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在中国,近些年来,宽容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一种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可以说宽容的思想和原则正在深入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在我国刑事法治实践中,宽容理念正逐步渗透到立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但个别司法部门对贪污贿赂、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犯罪的审理,宽严失据现象还比较突出,出现了宽容不足、宽容过度和宽容无序等倾向,特别是在刑法存在“空缺结构”的情况下,缺乏对量刑规则的理性考量,加剧了社会矛盾与对抗,损害了刑法的信用和形象。立足于此,作者在阐释我国刑事司法宽容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基础上,揭示了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刑法宽容原则在刑罚权运行过程中的文化特质和角色定位,明确主张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坚持宽容理念,适度从宽处置,是实现各方诉讼参与人利益最大化的正当路径,可能给各方诉讼参与人带来共赢的结果。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注重社会在犯罪现象产生和在刑事责任承担中的重要作用,用克制的原则和宽容的司法将犯罪现象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同时也指出,刑事司法宽容不等于无原则地放弃秩序,更不等于无底线地放纵自由,宽容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搞“法外开恩”。
全书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将刑事司法宽容划分为程序宽容和实体宽容两种类型,并敏锐地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刑事司法宽容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既有理念偏差,又有路径偏差,更有程度偏差。为此,作者从明确宽容条件、划定宽容界限、强化程序控制三方面论证了控制我国刑事司法宽容偏差的对策建议,认为能够给予宽容处罚的案件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害人自愿谅解等内在条件;存在可替代性处罚措施和能够得到社会公众认同等外在条件。在法律界限上不能突破实体法原则、不能破坏程序性标准;在社会界限上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超越社会接受程度;在权利界限上不能侵害被害人权利、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确立心证公开原则和建立说明责任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和完善监督制度。这些对策建议可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案件时提供理论参考,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逐步使刑事司法宽容从司法机关的自说自话转化为社会公众的生活理念和司法制度建构的整体表达。
刑事司法宽容的界限应随着情势的变化而处于动态的过程之中,应为刑事司法宽容划定相对稳定的边界,以及寻找惩罚与宽容的平衡点。从目前国内外的情况来看,学界对一般宽容问题研究的比较多,而对于法律宽容,尤其是刑事司法刑法宽容问题研究的比较少。该书划分的刑事司法宽容类型,梳理刑事司法宽容偏差,提出的控制偏差的具体措施,不仅可以进一步丰富刑法宽容的基本理论,更有利于防止在“刑罚轻缓化”的口号下使应当从严的情形放宽处理、应当并案的情形另案处理,避免应当宽容而没有宽容的现象,促进定罪量刑的公正与平衡,避免个人恣意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克服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危机,确保刑事法律的指针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保持平衡,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与亲和力,推动用刑事司法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