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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曹佳 本报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5-09-18 09:51

  今年9月8日至12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讲活动及典型案例发布工作。

  日前,沈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勾雪峰应邀参加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营商局)主办的“政企面对面 政策零距离”主题活动,结合审判实务,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打造创新发展高地”为主题进行授课。活动中,勾雪峰向企业代表介绍了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并结合典型案例宣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规范市场经营政策,通过深入浅出、以案释法的生动讲解,有效提升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知晓率与影响力,助力企业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沈阳中院发布4个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指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竞争行为。

沈阳中院积极参与“政企面对面 政策零距离”主题活动

沈阳中院积极参与“政企面对面 政策零距离”主题活动

  案例1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可以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原告某动漫公司诉被告某卫生用品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仿冒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动漫公司是某系列动画及其角色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自2011年发行以来屡获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已独家许可某纸业公司在纸巾类商品上使用其著作权。被告某卫生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原告作品名称和角色形象。原告某动漫公司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意见

  法院认定,将作品名称、角色形象使用在各类日常清洁和卫生用途的纸质商品上,属于动画片通常的衍生应用范畴。案涉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原告某动漫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故原告某动漫公司对作品名称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角色形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使用作品名称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商品已获原告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某卫生用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作为一种商品化权益,通常因独创性不足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创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以“有一定影响”和“混淆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依法规制此类仿冒行为。裁判填补了专门法律保护的空白,为权利人提供了补充性救济途径,有助于激励原创,推动文化全产业链转型升级,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2

  经深度加工的“公开信息”符合秘密性要求的可以作为商业机密给予保护

  ——原告A家政公司诉被告种某、B家政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A家政公司拥有包含家政人员详细信息的数据库。被告种某曾任原告经纪人,签约承担保密义务。被告种某离职前以母亲为法定代表人成立B家政公司,离职后代表被告B家政公司开展经营业务,两家公司的微信派单群中出现大量家政人员重合。原告A家政公司主张被告种某盗用其数据库资源,并用于被告B家政公司经营获利,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A家政公司的家政人员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种某披露并允许被告B家政公司使用该秘密,被告B家政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不当使用该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家政人员信息经精细化整理后,可提升客户体验与签约成功率,从而为家政公司增加收入,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服务业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司法标准,破解了“软性”商业秘密保护难题。企业对公开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和整合后形成的实用信息集合,如具备秘密性和价值性,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裁判鼓励服务业“微创新”,为小微企业构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指引,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