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告人吴某,现向你宣判如下: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年初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一事给予了广泛关注。8月2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出鞍山首份《家庭教育令》。
被告人吴某、崔某(均未满18周岁)因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在他人实施盗窃时提供帮助,后经被害人报警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二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督促家长正确履行监护人义务,给予孩子应有的教育,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给孩子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为了更好地帮助吴某、崔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矫正,岫岩县法院实行“无缝衔接,就地矫正”的方法,宣判后由司法局当场对二被告人进行帮扶教育,告知矫正期间的要求。同时,告知被告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可以随时找法官帮助解决,法院也将联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随时关注被告人的动态,避免其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顺利渡过缓刑考验期,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