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带有某系列动漫形象的玩具商品,广东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鞍山一家礼品店起诉至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该案从立案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仅用时9天,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本。
【案例回放】
5月14日,原告广东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鞍山市铁东区某礼品店销售未经原告授权的带有某系列动漫形象的玩具商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千山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承办法官在仔细阅卷后,第一时间给被告打电话了解案情,并耐心细致进行释法说理,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被告当即表示将联系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5月23日,原告广东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千山区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鞍山市铁东区某礼品店的起诉,并对法官的持续跟进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向法官表示诚挚的感谢。这是5月起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布局调整后,千山区法院作为全省15个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审结的第一起案件。目前,该院共受理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11件。
【法官说法】
千山区法院千山法庭副庭长赵恒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个体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玩具造型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导致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此案,因原告在广东,索赔金额不高,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成本也不小,所以我们先进行诉前调解,全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赵恒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