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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模式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王小会 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22-05-23 10:34

  本报讯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悉,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前方对向的山皮石堆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毁损的交通事故。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盘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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