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沈阳皇姑法院发布“两邻”理念典型案例(二)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刘施施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2-04-05 15:14

  辽宁长安网讯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日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涉营商和邻里关系典型案例,努力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眼前、司法服务就在身边。

  本期案件:米某诉林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晚9时许,原告米某一家人在园区内遛狗乘凉,同为邻居的林某也在小区内遛狗,因被告林某未拴狗绳,导致其所饲养的大型犬突然蹿出,将原告米某扑倒咬伤后,又将原告米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林某承认遛狗时未拴绳,同时未能提供养犬许可证。原告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接种狂犬疫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诉至我院依法维权。

  裁判结果

  被告林某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和饲养人,因其未能有效控制其所饲养的大型犬,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放任态度,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最后经该院组织调解,林某赔偿米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6000元。

  典型意义

  现今,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犬只伤人的情况频频发生,邻里之间因为饲养动员引发的人身、财产侵权类的相关案件也随之呈现增长趋势。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针对饲养动物侵权类案件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的因饲养动物致损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主要集中在未拴犬链、违规饲养大型犬等问题,其中未拴犬链多是引发侵害的最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对其饲养犬只尽到有效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在发生意外事件时,也不能及时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

  因此,居民在饲养动物时一定要树立文明、安全理念,尽量不要饲养大型、烈性犬。同时,在公共场所遛狗时,请务必拴犬链、戴嘴套,给自己的爱犬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饲养人和管理人员应尽到看护和管理职责,防止意外发生。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