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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皇姑法院发布“两邻”理念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刘施施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2-04-04 12:01

  辽宁长安网讯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日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涉营商和邻里关系典型案例,努力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眼前、司法服务就在身边。

  本期案件:邹某诉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情况回复及复议决定案。该案获评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十大行政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8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沈河区监管局)接到邹某举报,称2017年8月7日在家乐福超市文化店购买1袋海珂牌东海带鱼段,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5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2天。沈河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对本案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家乐福涉案刀鱼产品供应商出具了涉案过期商品及海珂带鱼段400克(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5日)所有产品的发货记录,根据该记录,2016年11月5日这个批次的产品,分别发货给沈阳区域的六个收货商,这个批次的商品并未提供给家乐福超市文化店销售。沈河区监管局对家乐福超市文化店提取的供货商的发货记录及日常监管制度证据予以采纳,认为本案涉案商品海珂牌东海带鱼段是否为家乐福超市文化店采购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邹某不服,向沈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沈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沈河区监管局作出的回复。另查明,邹某多次就商品过期问题与家乐福店和解,取得额赔偿款,家乐福超市文化店同时提供了邹某曾经夹带过期商品进入超市的视频录像,证明邹某曾有过夹带过期商品进入超市的行为。邹某不服沈河区政府复议决定,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皇姑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沈河区监管局接到原告邹某的举报后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由于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购买的海珂牌东海带鱼段确系第三人家乐福超市文化店销售的商品,且家乐福超市文化店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未购进2016年11月5日批次的海珂牌东海带鱼段,故被告沈河区监管局对原告的举报作出被诉情况回复无不当。沈河区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备受争议,其对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消费者领域的立法、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打假人缺乏诚信,“制造”打假案件,从而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已对多个行业产生严重影响,超市零售行业就是其中的重灾区。

  本案诉讼前,邹某及其同伴曾多次就商品过期问题与家乐福相关门店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获取赔偿款,家乐福超市文化店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未购进2016年11月5日批次的海珂牌东海带鱼段,并提交了原告曾经夹带过期商品进入超市的视频录像。因此,沈河区监管局对邹某的回复并无不当。恶意打假行为目的性明确,欺骗性与危害性并存,严重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正确审理,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市场监管管理职权,对改善超市零售行业经营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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