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几年前,我家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前年年初交房入住的,合同约定是今年1月办下来房证,但现在迟迟没办下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可以向开发商索要赔偿不?
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秀元: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签订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鉴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预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预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预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来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