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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被判拘役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22-02-28 11:47

  本报讯 近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的东西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西胡村李某家螃蟹地附近时,与前方对向的石堆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毁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18mg/100ml。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盘山县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