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初某以“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省首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劳动代偿”判决。
被告初某在禁猎期使用捕鸟网捕捉麻雀27只,此鸟类属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评估资源损失费为8100元,此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前,初某已在另案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期间,元宝区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付宏伟和法官助理王倩竹到初某家中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情况,查明被告初某以务农为业收入较低,赔偿能力有限。合议庭经评议,鉴于初某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其生活条件及务农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初某的主观目的是保护庄稼,最终判决被告初某以“公益劳动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都怪我不懂法,捕捉麻雀,摊上了这么大官司,以后再也不这么做了。”被告初某对公益诉讼认定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体现了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不降低法定担责标准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更有利于生态修复与治理,有利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助力和谐稳定生态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