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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摔伤 本人和雪场均要担责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12-08 10:18

  案情简介:

  鞍山市民李某于2019年2月8日晚在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滑雪场滑雪时摔伤。2月9日,李某到医院就医,从2月9日诊治至4月30日,李某全休82天,误工损失6000余元。因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李某误工费计算较高,未赔偿,故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明知滑雪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认案涉滑雪场在照明、雪质等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自愿赔偿李某5000元,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5000元。

  法官说法: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尔爽表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即本案原告李某,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应承担“自甘风险”的责任。

  另外,冬季到来,滑雪爱好者又将奔赴雪场,在运动的过程中如何避免伤害以及伤害发生后如何维权,也是滑雪爱好者的关注点。对于滑雪爱好者而言,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固定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景和具体原因,以作为诉讼时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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