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圆满执结一起异地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
柳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柳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跟随柳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离婚后王某回户籍地锦州居住,其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不给付婚生子抚养费。经多次索要无果,柳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太子河区法院办案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某却倚仗自己在外地和办案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得不到抚养费,申请人柳某多次带婚生子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又查控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维护当事人双方亲情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没有简单地直接将该案终本,而是详细分析案情,梳理被执行人社会关系,努力寻找突破口。在向该院执行局局长汇报后,制定周密方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锦州,找到被执行人母亲,向其释明法律,告知其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又与其拉起家常,耐心劝解,说明给付抚养费是用于其孙子的日常生活开支。
最终,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母亲同意为其儿子代为履行判决义务,并当场将被执行人拖欠的抚养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