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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物业服务存瑕疵为由拒缴物业费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7-16 09:49

  案情简介:

  今年6月,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将业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3690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未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其房屋北卧室漏水5年,墙体长毛,到夏季无法居住,物业承诺帮其找有关部门维修,但至今物业没有给回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缴纳60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并提供了证明、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供多张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原告未能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可以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可适当减少部分物业费,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的物业费按照正常缴费标准的90%予以计算。

  法官说法:

  法库县人民法院法官丁一表示,本判决依据民法典,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良好的物业服务需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良性互动。物业公司应对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业主的投诉及时、认真地予以整改,完善自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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