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母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执行的方法,为申请执行人讨回工程设备租赁费18万元,获当事人称赞。
2015年7月,原告丹东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丹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振兴区法院审理判决,丹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丹东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30余万元。然而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方查找亦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今年年初,振兴区法院在对积案清理过程中,对该案件再度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系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执行干警顺着这一线索找到在沈阳的母公司,并向其说明情况,希望母公司给付租赁费。但母公司表示工程是分公司承包,与母公司无关,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干警多次赶赴沈阳并查证被执行人所承包的工程系母公司授权所为,便将其列为案外人进行执行。执行干警再次找到沈阳母公司向其释法说理,表示如若不配合执行将列入失信人名单。母公司态度明显改善,由于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望减缓租赁费。执行干警本着盘活民营资产的目的,又联系了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的情况,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同意被执行人给付18万元即可。由于沈阳母公司账上并无资金,执行干警和沈阳母公司商议后,将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划扣18万元。至此,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