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住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附近的小区,是个老旧小区,一直无人管理。去年,小区突然来了一个物业公司,在小区的院门安装了停车杆,还在小区里划出了停车位,允许外来车辆缴费停车。我想问一下,利用我们小区院子收取的停车费究竟该归谁?如果出现争议该怎么解决?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通过以上条款规定来看,作为物业公司,应该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做到账目公开透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对此也有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同时,作为小区业主,也应当积极主动参与,监督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现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