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名人大代表监督见证下,依法强制腾退了位于长兴岛的某案涉房产,并现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8日由大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大连中院申请要求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某发动机有限公司返还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景翠路某房屋。大连中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1月21日,大连中院向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接电话,送达人员到其公司住所地亦查无该公司。2月5日,法院派员到案涉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房屋有租户居住,据租户向法院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其租期至2021年2月14日。
经了解,该案涉房屋出租人为宋某,宋某称该房屋系从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抵顶所得。执行法官向宋某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大连中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同时承办法官现场告知租户按期搬离,并在案涉房屋房门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及实际占有人在2021年3月1日前迁出该房屋。
执行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以电话短信形式联系宋某,仅接通两次电话且宋某皆以有事为由挂断,也始终未向大连中院提出异议申请。3月10日,法院再次到该房屋查询,发现房屋已无人居住。4月16日,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并邀请两名人大代表现场监督见证执行过程,对案涉房屋内的物品清点造册后集中存放,并张贴封条和公告。
大连中院依法腾退案涉房屋后,现场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最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