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同事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好意搭乘顺风车出行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在好意搭乘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搭乘人责任怎么承担?是否可以因无偿搭乘而对搭乘人的损害免责?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吗?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李丽进行分析:
如何认定好意搭乘行为?好意搭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具有无偿性,不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搭乘的核心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实施后具体认定承担责任比例时,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其应综合考量搭乘人与被搭乘人的意愿、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酌情予以认定。
律师提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因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而免除其赔偿责任,而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