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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千山区法院化解承包18年后的土地补偿纠纷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于颖 驻鞍山记者 马琳 | 发布时间: 2020-10-15 09:58

  18年前承包的果园,如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补偿了28万余元,承包方认为自己经营多年,果树补偿款应为自己所有,发包方认为是自己的土地,自己领取补偿款理所应当,法官会如何化解矛盾?

  2002年3月,修某某将其承包的果园转包给钟某某,二人约定承包期限至2025年,转让款10000元。今年5月,二人协议中约定的果园被国家征用,修某某从街道办事处领取了占地补偿款28万余元。钟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最初协议签订时已约定占地补偿款归自己所有,要求修某某将补偿款还给自己,但修某某认为钟某某对协议理解有误,此笔补偿款应为自己所有。二人争执不下,钟某某怒气冲冲来到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的时候承办法官了解到,就此次纠纷,村委会已经多次进行调解,都没有成功。钟某某认为,此次占地补偿款明细中果树等补偿均属于转租期内其个人财产,所以补偿款应为自己所有,要求修某某返还补偿款。修某某则认为,协议约定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山上果树,第二部分是山下自留地,当时约定的是山下自留地如动迁,补偿款归原告,但现在动迁的是山上果树,补偿款应归自己,故其拒绝返还。

  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时,双方坚决不同意调解。庭审结束后,在对本案相关证据重新进行梳理时,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了果树及自留地两部分,对于占地补偿款归原告的约定并不明确。法官以此处为突破点,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谈。

  第一次调解,原告钟某某提出要20万元,而被告修某某只同意给付8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不统一,本次调解未成功。法官认为此次动迁补偿款绝大部分为果树补偿,从评估报告中无法分辨出具体哪些果树是原告栽种,哪些为被告栽种,且争议土地上的果树已被清除,二人的补偿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直接判决缺乏事实基础,法官随即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及当面沟通。

  随后,法官又一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将占地补偿款28万余元平分处理。协议达成一致,修某某马上联系家人送来了钱款。双方握手言和,法官妥善化解了这起因土地补偿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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