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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撑腰 向“谁死伤谁有理”说再见——我省法官热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马琳 黄硕 李滢乐 | 发布时间: 2020-09-10 09:50

  新闻原点

  在法治社会,公民自救的举动理应得到肯定。

  近年来发生的“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作为普通公民,谁能确保在异常紧张和激动的防卫反击中不会逾越限度范围?防卫与追击的界限,又怎么辨清和控制?

  继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及“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二审改判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之后,日前,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这部被称为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指导意见》在审判实务方面的可操作性如何?

  为此,记者采访了来自沈阳、鞍山、抚顺、本溪多地的一线刑事审判法官,围绕《指导意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更细致、更接地气儿地进行讲解、剖析。

  记者:《指导意见》中的哪些内容是“从无到有”的?这些内容有什么特点?

刘文娜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娜

  刘文娜:《指导意见》第四部分专门对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第十五条对“行凶”作了列举性规定,但后面还有一句话:“虽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其关键点就在于“行凶”的定义不再是以使用凶器为限。

段雷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段雷

  段雷:我认为最大的特点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理念中,这在以前的指导意见中很难看到。此外,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条件细化了前提、扩大了范围,还对曾引发社会舆论的热点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逐一举例说明,以法律之名向全社会释放了为正当防卫撑腰的信号,根本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詹川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詹川

  詹川:《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适用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效果标准进行了“双重”规范,对构成要件的实践性标准作出具体说明,列举出了易混淆的相关情况,对实施防卫可能出现的后果做出具体分析,较全面地包含了正当防卫适用存在的问题,让正当防卫不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死角”。

  记者:可能各位法官都曾经审理或研究过同类案件,那么《指导意见》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哪些变化?

  刘文娜:我们岫岩满族自治县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王某向同村的迟某借了9000元钱,后因无力还款被迫与迟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张某得知此事,将欠款全部还清,王某也不再与迟某来往,迟某却对张某一家产生怨恨。2015年的某天晚上,迟某蒙面携刀持棒来到张某家门口守候,在张某出门时,用木棒击打了张某一下,随后二人发生厮打,张某夺下木棒打了迟某头部数下,迟某由于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如果这起案件按照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审理,迟某的行为已属于“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防卫。

周佩麟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周佩麟

  周佩麟:以我办理过的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张某与几个朋友去歌厅唱歌,酒过三巡,与服务员发生了矛盾,张某等人殴打了服务员。身为歌厅老板的王某赶来制止,也被殴打,王某及服务员一再退让。后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追打王某,王某跑回自己的房间,张某追至,无路可退的王某拿出一把长刀进行防卫,刺中了张某的左大臂内侧,导致其动脉破裂失血而亡。这个案子在当年争议就非常大。被害人张某虽有重大过错,但已死亡,我虽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因当时没有相关具体细致的规定,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这个案子如果依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就不能再要求老百姓精准掌握击打不法侵害人的时机及击打的损害后果。所以上述案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就是被告人无罪,同时也无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段雷:我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已经20多年了,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案件从来没接触过,这也侧面反映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按照流程来看,如果能认定是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到了法院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较多。在法庭上,一些因为纠纷而引发厮打造成后果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告人常常都会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我们在审理中因缺少证据,很难去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也就是说,扩大了防卫时限,要求我们综合考量起因、后果,以及当时的行为和双方处境。以前,我们审理案件都是理性冷静地阅卷,很难处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判断是否属正当防卫。

  记者:如何评价《指导意见》?

肖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肖怡

  肖怡:以《指导意见》这样的“政策文本+指导案例”的方式,对于准确依法适用正当防卫这样备受社会关注又极具适用难度的刑法制度而言,无疑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好方法。很期待这一意见和相关指导案例能够真正帮助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刘文娜:《指导意见》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周佩麟:《指导意见》鼓励见义勇为,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指导社会生活的一个准则,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生活秩序带来深远影响。《指导意见》让以往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活起来、用起来,对有歧义、有争议的细节都作了规定,是非常高质量的。在具体个案办理中,也考验相关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段雷:因厮打行为导致人身伤害后果,可能是治安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往往都是先由公安机关出警,那么勘察现场、调取相关录像、向证人取证,这些关键证据的获取对于客观公正探寻案件事实真相、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将公、检、法3家的具体工作要求、范围、内容进行分工落实,大大加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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