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沈阳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刘施施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9-10 09:36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该案系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是沈阳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也是沈阳地区首例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刘某系何某(8岁)、刘某甲(4岁)、刘某乙(2岁)的生母。作为监护人,刘某在明知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4日至17日、2019年4月30日至5月5日两个时间段内,将上述3名子女留在出租屋内长达70余小时、100余小时,且不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生活来源,致使3名子女生活困难,并造成刘某甲发育轻度障碍,造成刘某乙严重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心肌损害、支气管肺炎后果。民政部门得知相关情况后,及时将3名未成年人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并给予临时监护、生活照顾等。

  2019年10月,刘某因犯遗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3名未成年人均系刘某与他人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均已查不到,无其他亲友。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刘某作为监护人,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遗弃并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民政部门在发现监护侵害行为后,第一时间将3名未成年人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并给予照料。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他亲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皇姑区民政局取得监护人资格将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作出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皇姑区民政局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该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宣判当日即生效。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