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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检公三机关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为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定罪设标尺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严怡娜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8-11 10:18

  本报讯 记者8月7日从全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情况网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地沟油”“卤水豆腐”“注水肉”“假性药”等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确定定罪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

  关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认定,《意见》明确,对在食品或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罂粟壳类等物品,以及用餐厨废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以传统方法制作并销售“卤水豆腐”等传统食品的,如并未对消费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造成危害,根据法益保护原则实质判断,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生产、销售“注水肉”同时注射抗休克药物的行为,《意见》明确适用“降阶式”的认定规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认定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犯罪性质认定过于绝对的问题。对于生产、销售“假性药”的,《意见》指出,如果其中含有国家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意见》共41条,包括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范围规定、管辖、证据审查认定、法律适用、“行刑衔接”等8个部分。不但涉及鉴定检验机构资格限定、“行政认定”证据属性归类、“注水肉”罪质阶梯性认定、犯罪金额既未遂参照比对适用、单位犯罪、判决从业禁止等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的普遍性问题,还对从犯量刑从严把握适用从宽标准、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商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据属性、检验报告可转化为“行政认定”的形式判定规则、附带民事诉讼暨公益诉讼的限定原则等非常见型问题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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