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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签合同遗漏自己 反诉公司被驳回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葛峥 驻铁岭记者 江海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8-06 09:22

  主审法官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应琦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7年3月到某温泉假日酒店工作,任董事长助理、常务副总经理,约定每月工资1.8万元,负责管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2017年8月20日,何某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合计5.4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对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某温泉假日酒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2017年8月份以前的工资,对于何某要求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何某系某温泉假日酒店的董事长助理、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何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某温泉假日酒店承担,某温泉假日酒店无责任,对于何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某温泉假日酒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铁岭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任某温泉假日酒店的董事长助理、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力资源部门。何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做到与公司的每名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其自己的劳动合同,何某明知自己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后,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作为用人单位主管人事部门的领导,应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尽到勤勉义务,与用人单位的每名劳动者(包括其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对于其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主管领导是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劳动者,其理应对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且能够胜任该职务,应当知道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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