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9日9时,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等16人诉被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案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积极答辩。
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和平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响应,于7月15日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推动落实此项工作。按照该规定,和平区法院依法向省自然资源厅发出首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不仅为原告提供了平等对话的平台,让原告看到行政机关重视其诉求、真正解决纠纷的诚意,同时也展现了被诉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对促进行政机关今后更好地依法参与诉讼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告‘官’还要见‘官’的背后,是要给予权力更有效的制约。出庭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对自己的行政权力行为负责,出过一次庭,胜过上十次法律课。”该案主审法官——行政审判庭法官王晓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依法行政观念的传播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人们评判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个人形象的重要标尺。而“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现象的存在势必会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无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难以实现行政纠纷公正、有效、及时化解。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既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政府积极回应百姓期待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