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北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段锦秀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的一天,北票市3名男子孙某某、王某某、边某某商量结伙拉电网电兔子,于同年10月26日,在北票市长皋乡某村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钎子、铁丝、电瓶、逆变器组装电网,私设在供人畜和车辆通行的土道边,致7只兔子、1只獾子被电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边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人均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边某某在公共道路附近私设电网,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遂判决三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能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例如在乡间土路附近私设电网捕猎的行为,在城市小区公共区域内圈设电网占地的行为,在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等等,都可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可以此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