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吴世英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无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岫岩满族自治县进行非法采矿,并将部分开采矿石出售。在矿石开采的过程中,致使大面积林地植被被破坏。经鉴定机构鉴定,截至2017年9月14日,工作区内共采出大理石荒料量161.47立方米,重量为442.43吨,废矿量645.89立方米,重量为1769.74吨。依据2017年8月28日的批发价,价值人民币232996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采矿过程中破坏林地的行为致使环境资源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矿山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主动缴纳罚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破坏林地的行为致使环境资源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判令被告人孙某某在一个植树周期内,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对其毁坏的林地采取修复措施,使林地恢复生态功能,若被告人不能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或被毁林地客观上已不能恢复生态功能,则由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被毁林地相应的恢复费用。
释法说理
被告人孙某某受利益驱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破坏了涉案地点林地植被,致使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故孙某某还应依法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行为是在无地质资料和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非法采矿不仅潜伏着各种突发事故隐患,而且还常伴有水体的污染、地表植被的破坏以及粉尘、尾矿风化物产生的空气污染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绝,环境风险日益凸显。面对非法采矿犯罪呈现的增长态势,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司法理念,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惩罚力度,依法严惩,将生态环境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绿水青山,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