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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当事人虚假陈述被开罚单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张哲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7-13 07:49

  本报讯 7月8日,法库县人民法院针对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决定。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省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例“罚单”。

  2019年,经营货车运输业务的马某某将承揽修路工程的沈某告上法院,马某某要求沈某给付货款及运费余款共计69140元。

  在法库县法院一审过程中,沈某否认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案件发回重审时,沈某又改口承认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其与案件关键人相识的事实,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妨碍法院的审理工作,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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