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人员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工作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的特点在于:由执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该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无需另外申请强制执行而径行转为执行案件,在自动履行期限内或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履行期限内(延长期间不得超过30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的,免收案件执行费用;如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调解过程中,执行人员将向被告方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近日,某物业公司到该院起诉业主张某要求其缴纳物业费,张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很快缴纳了2013年至2017年的物业费8000余元……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已有多起案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告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迅速、快捷地履行完毕,节省和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精力,实施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