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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出台意见规范涉疫保全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3-04 08:46

  本报讯 为规范沈阳两级法院诉讼保全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诉讼保全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严格审查财产保全启动条件、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妥善适用保全措施、合理置换保全财产、做好告知释明工作、完善财产保全救济程序6个方面内容,适用于沈阳两级法院。

  关于“妥善适用保全措施”,《意见》指出,在保障判决执行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对专门用于新冠肺炎救治以及抢险救援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从事生产、救治、运输等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活动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妨碍抗疫工作开展的,暂缓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或以不妨碍抗疫工作开展为原则,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意见》明确了申请人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担保财产的比例;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禁止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有权提出复议,案外人可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合议庭及时审查,发现错误应立即予以纠正。

  《意见》的出台,为疫情下企业充分发挥财产活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贡献了“法治智慧”,体现了法院担当,彰显了司法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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