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严打击 形成强大威慑
全省法院8天3次集中宣判涉疫情犯罪案件
本报讯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获悉,全省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这是8天内第3次集中宣判涉疫情犯罪案件,突出了快审快判,对“发国难财”“暴力抵制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集中宣判包括沈阳、大连、抚顺、营口、丹东、辽阳6地基层法院,共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所涉罪名分别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忍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超投资成立的大连超洁新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一村屯,经营范围为洗涤用品研发及加工。被告人王某忍与被告人王某超系父子关系,被告人李某玉系前者雇佣工人。王某忍于2月大量购入某品牌消毒液,由王某超开车运回其公司厂房。王某超、王某忍、李某玉等3人分别将消毒液掺水、勾兑后进行销售,收款、送货等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截至2月10日,共销售兑水的消毒液合计5.1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李某玉将合格消毒液掺水勾兑后,致产品中的有效氯浓度下降至合格标准以下,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3人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系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我省法院曾于2月21日和2月25日对涉疫情的12起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13人。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关注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推进妨碍疫情防控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