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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基层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恶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曹佳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9-11-29 13:16

  本报讯 11月21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沈河、皇姑、辽中、新民、经济开发区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恶案件,26名涉恶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刑罚,累计判处罚金75万元。

  2014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纠集吴某、耿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长期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某迪吧等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3名被害人轻伤,敲诈勒索财物10万余元。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孙某某等7名被告人假借汽车租赁公司之名,仿冒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不仅严重干扰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营运秩序,而且经常围殴该行业举报人员。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2016年年初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开办某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后向张某某等人发放高利贷,同时其雇佣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等人多次以打砸、威胁恐吓的方式催收债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5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承包经营沈阳市辽中区某菜市场期间,对未进入市场交易的收菜车车主采用言语威胁、纠缠滋扰、跟车堵车等“软暴力”手段,从而使车主按照4名被告人制定的标准交纳管理费等费用。4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取违法所得20余万元。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某门市等地点,翟某某纠集闫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巧立名目强行向74名车主收取共计88万余元的各种高额费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4月,侯某、吴某某(均已判刑)、单某某(已故)、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在新民市某镇某村等地,多次对被害人郭某实施殴打。2017年4月,侯某伙同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新民市某镇某村土地竞拍现场,以聚众、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村民投标,致使其集团成员王某某以底价竞得土地,随后以加价竞拍的方式再次进行发包,参加人员均获得数额不等的“奖金”。新民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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