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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刘丽秋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9-11-22 09:16

  本报讯 近日,康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纠纷案件,执行干警通过冻结、查封等多种执行手段和多次调解,最终迫使被执行人朱某拿出16万元现金一次性履行义务,案件成功执结。

  据悉,2018年5月,该案经康平县法院审理,解除了原、被告承包合同关系,法院判决朱某返还原告大棚及房屋款21万余元。朱某提起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多次私下与原告和解未果,明确表示不履行判决,原告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明理释法,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收效甚微。最终,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某家中的14头牛查封,并阐明,查封期间被查封物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查封期间允许变卖,变卖所得价款应于3日内上交康平县法院冲抵执行款,查封期限为两年。迫于压力,最终,朱某带着16万元现金到法院完成了交付,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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