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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营口记者 齐岚 | 发布时间: 2019-11-14 09:18

  本报讯 11月13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包某刚等7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营口地区审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包某刚以顺顺顺寄卖行为依托,陆续纠集被告人于某梅、包某瑞、刘某荣、刘某仁、赵某某等人高利放贷,通过 “虚增债务”“签订空白借条”“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强行索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侵害,对被害人工作、生活实施滋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7年9月形成了以包某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于某梅为积极参加者,以包某瑞、刘某荣、刘某仁、赵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包某刚的领导下,长期盘踞于盖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及鼓楼街道办事处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1人精神失常、1人死亡;实施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9万元;实施虚假诉讼1起、其他违法行为4起,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妨害司法秩序。

  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12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本次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亮剑黑恶势力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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