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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首例“套路贷”恶势力案件提起公诉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侯逾慧 驻营口记者 齐岚 | 发布时间: 2019-11-13 09:37

  本报讯 11月1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诬告陷害、帮助毁灭证据、故意伤害一案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营口地区首例“套路贷”恶势力案件。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向其高利借贷。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徐某某与李某甲遂强迫被害人向租车行工作人员张某某租赁车辆,并以该车辆与其或其指定的人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协议”,或强迫被害人以其提供的虚假房产信息与其或其指定的人签订虚假“房产买卖协议”,并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在签订部分虚假协议时,徐某某指使李某乙拍摄视频、照片留存“证据”。徐某某等人以此手段胁迫被害人继续向其或其指定人员借款用以偿还前次借款利息,以“利滚利”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本金数额,虚增债务至300余万元,后通过实施威胁、滋扰及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要非法债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恶势力团伙。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团伙主要成员为逃避法律追究始终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并隐匿和销毁了重要的犯罪证据,这给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在多次尝试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无果后,公诉部门改变工作思路,通过细致审阅全案材料、认真梳理各类证据,结合“套路贷”犯罪特征,进一步调整取证方向和取证内容,并通过与公安机关不间断交流、沟通,指导补充侦查工作,同时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不断对证据情况进行论证。经过大量取证工作后,证据得到夯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此“套路贷”恶势力团伙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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