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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白塔法院:当事双方有积怨 干警协调促执行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辽阳记者 冯羽竹 | 发布时间: 2019-09-20 09:17

  本报讯 9月16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辽阳市公交公司停车场,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此前,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现场商议了执行方案,并且双方当事人也同意按照此方案来执行。

  说起双方当事人的恩怨,还得从2015年辽阳市推行智能交通工程公交项目说起。辽宁鑫海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电子)与辽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辽阳市智能交通系统智能公交协议》,由鑫海电子投资购买设备安装到公交汽车上,辽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作为对价予以补偿。

  2015年4月,鑫海电子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签订了94.8万余元的摄像机等视屏监控设备供销合同,11月份双方又签订19.8万余元的供销设备合同,用于辽阳市智能交通工程公交项目的公交车实时定位监控系统。随后,海康威视向鑫海电子发货,鑫海电子支付了52万余元货款,并将收到的设备安装到辽阳市公共汽车上。

  然而,设备安装后不到3个月就频繁出现无法启动、无限重启、黑屏、无声等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出现问题将由海康威视负责维修。鑫海电子将情况反馈给海康威视后,海康威视多次派人前来维修,但始终没有解决设备所出现的问题。

  2016年10月,海康威视将鑫海电子起诉到白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承担违约金1.8万余元。随即,鑫海电子以海康威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承担经济损失71万余元。

  2018年7月15日,白塔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鑫海电子应将所有设备返还给海康威视,海康威视返还给鑫海电子已支付货款52万余元。对于鑫海电子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不宜与此案一同审理,可以另案诉讼。

  海康威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1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海康威视的诉讼,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冻结了海康威视银行账户存款,并且已将涉案金额全部扣划到位,同时要求鑫海电子返还设备,但鑫海电子负责人表示,当初设备是由海康威视负责安装的,所以拆卸也应该由他们负责。原本应该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的事情,由于双方关系僵化,都不愿意相互沟通,一时间案件执行停滞不前,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希望他们可以坐下来当面沟通。

  直到前不久,执行干警的努力有了结果,海康威视从浙江杭州派人来到辽阳,与鑫海电子委托人面对面进行了商议,制定了执行方案,决定由鑫海电子负责拆除设备,海康威视负责验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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