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主审了林某与郭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同时对被告郭某向法院提交伪造股东名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此决定系法库县法院首次作出。
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向法库县法院提交了一份原告林某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经审查,该股东名册系伪造。郭某虚构林某已成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其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郭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该案中被处罚人的行为不但影响了公正审理,更是对司法尊严的践踏。陈林表示,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法库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力度,维护诉讼正常秩序,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用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
截至发稿前,郭某已经足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