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日,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行9人冒雨赶赴碱厂乡什家子村,对一起“骨头案”予以强制执行。在两名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李某智、杨某莲、李某东、陆某丽位于该村三组的门市房予以强制开锁,在对室内所有物品进行拍照后,把所有物品转运至李某智、杨某莲、李某东、陆某丽邻近的门市房内。
执行人员强制开锁
被执行人李某智、杨某莲、李某东、陆某丽系一家人。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4人多次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伟借款,用于收购玉米资金周转。为了保障还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执行人以自家的门市房做抵押。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既未如约偿还借款30万元,也未按约定交付门市房。2016年7月,李某伟将4人诉至建昌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4被告均外出且所去地址不详,建昌县法院依法公告传唤,4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4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宣判后,4被告仍未按法院判决还款。今年6月份,建昌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决,将被执行人李某东所有的建昌县碱厂乡什家子村三组的一房屋作价401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伟抵偿其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该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某伟时转移。
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裁定转移房屋所有权,规避执行。8月2日,建昌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降大雨,但执行工作依然冒雨进行。当日14时许,执行圆满结束,这起“骨头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