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1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翟某某、闫某、张某某3名被告人强迫交易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翟某某、闫某、张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等地,以被告人翟某某为首,纠集被告人闫某、张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收购和自营的车辆货运公司的名义,欺骗车主将车开到其公司检车,借机扣留车辆、车钥匙和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巧立名目分项连续收取管理费、检车费、保险费、建档费、场地费、安全学习费和风险抵押金等,以不交钱就不给检车、不返还车辆和车辆营运手续等手段对受害车主进行威胁,强迫车辆实际所有人付某某等74名车主交费,其中部分车主拒绝后车辆被扣押,部分车主交费后又被迫重新签订货运车辆挂靠协议,才得以归还车辆。对不来检车的车主,以挂失营运证又补办的方法,强迫车主来公司检车,给车辆安装GPS,对写欠条不交费的车主到期偷走其车辆。
在强迫收取的费用中,扣除其代缴的车辆保险费、检车费,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闫某、张某某实施强迫交易65人,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纠集被告人闫某、张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收购车辆货运公司,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对车主以威胁扣留车辆、不检车以及实施扣车、扣留车辆营运证等手段,强迫受害人交纳费用,逼迫其重新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接受车辆挂靠管理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消除该犯罪集团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和财产权益,对上述3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