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原审被告单位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原审被告人夏某刚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以来,以原审被告人夏某刚、夏某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盘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非法占地作为聚敛钱财的方式,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原审被告人夏某刚、夏某利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负责组织、策划、指挥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原审被告人朱某宇、任某玲、李某国作为积极参加者,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原审被告人夏某刚、夏某利的指示,召集、带领其他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原审被告人张某生、张某喜、周某刚、曲某、刘某桥、崔某生、秦某权、张某洋、潘某英、杨某、康某浩、郑某作为其他参加者,按照原审被告人夏某刚、夏某利的指使,进行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
以原审被告人夏某刚、夏某利为首的犯罪组织,人员稳定、层级明显,原审被告人夏某刚、夏某利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原审被告人朱某宇、任某玲、李某国作为积极参加者在组织中分别主管财务、车辆、赌场。原审被告人张某生、张某喜、周某刚、曲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之间分工明确,形成严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经营“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开工资,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组织壮大提供保障。通过不正当手段寻求非法保护,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实施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行贿、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4月25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介绍贿赂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对首要分子夏某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28万元,除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免刑外,其余25名被告人均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