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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法院执结11件排除妨害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张羽 驻朝阳记者 董楠 | 发布时间: 2019-06-06 09:05

  本报讯 6月3日,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11件排除妨害案件,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悉,2007年4月25日,原告朝阳县羊山镇大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陆某某、王某某等11户村民分别签订《蛋鸡养殖小区建设协议书》,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是否由被告继续承包未达成协议。2017年10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鸡舍和其他设施,腾出土地恢复原状。2018年12月6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陆某某、王某某等11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鸡舍和其他设施,将土地返还羊山镇大四家子村民委员会。

  该院执行局干警告诉记者,因11名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羊山镇大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于今年3月15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鸡舍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郑兰国、赵凤先、韩旭马上到实地考察情况,研究案件的执行方案。

  3位承办人经过走访研究,向院领导汇报后,一致认为强制拆除不仅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还不利于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对申请执行人的收益也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3位承办人决定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这11件案件。

  经协调,羊山镇同意免费给11位被执行人的鸡舍做无害化处理,被执行人则需与申请人签订长期的承包合同,同时缴纳30年的承包费。被执行人开始表示承包费的价格过高,不同意此和解意见。经过3位承办人的耐心劝说,最终双方均作出了让步,达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见,由11位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0年的承包费,合计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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