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王某送来的一面锦旗,以感谢海州区法院仅用70余天便审理并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王某家住建平县铁南街道,系被告某单位职工。1993年12月,王某工作中将腿扭伤,造成严重的股骨颈骨折。自2006年至2015年期间共进行3次伤残鉴定,最后一次是2015年12月30日,经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工伤复查鉴定其为4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2016年1月,由于病情需要,王某到锦州市中医院治疗,其工伤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被告某单位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并未派人护理,而此时医疗机构建议对王某的护理为16小时陪护。被告某单位不但不陪护,也不支付每日16小时陪护的特殊护理费,故原告王某自请护理人员,并支付每月护理费用6000元,护理时间持续22个月。
本案的复杂性还在于王某曾两次向阜新和锦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两家均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于2018年5月3日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诉请被告某单位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锦州市中医院治疗期间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的补助费231000元和护理费用132000元。承办该案的法官为海州区法院民事第五合议庭法官张超。
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受到海州区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海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武险峰责成相关部门,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均启动“快立、快审、快执”的快速办理程序,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3日,王某来到海州区法院,当日立案,6月27日审理终结。海州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主张的由被告支付异地(在锦州市中医院)住院补助费23100元,并建议王某该项请求应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对于王某主张的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共22个月护理费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支付自请的护工每月6000元的护理费,未超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故海州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单位支付王某自请护工22个月的护理费132000元。
今年1月,王某向海州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承办法官王岩看到拄着双拐的王某,当即告诉他:“你不要再跑法院来找我了,我一定尽全力!”王岩仅仅用了22天,于1月29日将132000元的执行款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