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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执行法官四进新疆追回欠款2780余万元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9-04-10 00:00

  本报讯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半年内4次赴新疆,克服重重困难,最终追回欠款2780余万元。

  2003年,辽宁某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2012年,双方发生纠纷,案件诉至法院。2018年6月,针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乌鲁木齐某公司赔偿辽宁某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2787万余元,同时由乌鲁木齐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随后,辽宁某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法院指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此案。

  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执行法官刘兴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与执行干警一起赶赴新疆。2018年7月18日,执行法官将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400余万元现金进行划扣,并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车辆、土地及房产,与乌鲁木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沟通,督促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刘兴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多家投资公司,而且在当地的一家银行新开设了一个账户。刘兴国马不停蹄地赶到新疆,将新开设的账户及多家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在刘兴国释法明理下,赵某的态度有所转变。

  执行法官前后3次赴新疆执行,被执行人一边哭穷,一边新开账户,执行法官发现新开账户一个月的流水就高达一个亿。执行法官对赵某进行“限高”,并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账户被冻结当天,赵某就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给付执行款1000万元,可剩余的案款被执行人却迟迟没有给付。

  1月27日,再次发现被执行人新开设账户的刘兴国与执行干警第四次进疆,冻结其新的银行账户。在法律的震慑下,1月29日,被执行人和申请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当天给付案款700万元。1月30日,剩余案款全部给付。至此,2780余万元欠款及30余万元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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