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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见证执行未完结 “老赖”获刑彰正义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9-04-10 09:27

  3月15日,本报“见证执行”栏目以《欠钱不还涉嫌犯罪 面临刑罚悔之已晚》为题,报道了葫芦岛某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钟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予以逮捕。记者对案件进行跟踪采访时了解到,4月8日,此案宣判。

  本报讯   4月8日10时,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张亮宣读判决书:“被告人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这起“拒执罪”案件涉及两份生效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书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1日,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某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葫芦岛某经销有限公司给付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货款617046.55元及利息。第二份判决书的时间是2016年5月30日,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某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葫芦岛某经销有限公司偿还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系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葫芦岛某经销公司和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判决书生效后,因两公司未能在自动履行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两个案件依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申请而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5月22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两个案件提级执行,并要求被告人将查封的车辆移交葫芦岛中院统一停放并进行评估,被告人钟某未能按要求将上述车辆移交葫芦岛中院,随后失联,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对被告人的拘留决定书未能得到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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