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前不久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案,原告购买价值80万元的家具后发现该家具材质并非“黄花梨”,而是“红酸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返款并给付三倍赔偿,该院对其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原告张某在被告福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家具(写字台2件套及书柜1组),被告福州某木业有限公司对其出售的商品作出承诺:家具材质系进口黄花梨木,假一赔十。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后经过鉴定,发现材质并非被告承诺的进口黄花梨,而是红酸枝,两者价值差额很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返款,给付货款的三倍赔偿,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本案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其承诺的材质要求,实际材质与承诺的材质价格相差悬殊,被告的行为明显存在消费欺诈。”主审该案的皇姑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苏宏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因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返款,承担货款三倍的赔偿责任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