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孙玉秀 职 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有电力设备的水果大棚如果因为断电受到损失,是否应该由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作为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才能公正裁判。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某农业公司有四个种植草莓和小柿子的大棚。2017年1月26日,丹东地区出现雨夹雪的天气状况,因雨雪导致为原告大棚供电的电线短路后断电,使原告的大棚电动保温盖被无法放下。原告报修后在大棚中用燃气炉给草莓和小柿子保温,但还是造成严重冻害,经丹东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大棚草莓和小柿子受害的损失价值为717600元,鉴定费280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水果损失及鉴定费。庭审中,被告称事发当日丹东地区出现雨夹雪并有七级大风,气温突然下降、浮冰严重,为保证作业安全,被告按照操作规程停止作业,待天亮浮冰溶化后再维修,并未延误电路抢修。
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在庭审调查中得知,被告向原告供电,原告使用被告供给的电力并向其交费,故原、被告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被告在原告报修后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导致停电时间过长,对于原告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专业的农作物生产基地,其大棚保温盖被没有手动操作设备,也没有配备发电机等备用电源,这是导致其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鉴定费用亦由其承担50%。
本案涉及对供电合同中供电人需要履行的及时抢修义务的认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电路因雨雪灾害发生短路、断电,供电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导致停电时间过长,对于原告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