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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沈阳法院优秀案例摘选(一)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5-07-18 08:30

  案例一

  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新区某种子饲料门市部、海城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基本案情】

  “京糯6”是某农林科学院培育的玉米新品种。2010年7月1日,原农业部颁发《植物新品种证书》,记载品种名称为“京糯6”,品种权人为某农林科学院。2007年某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与某育种公司签订《糯玉米新品种“京科糯2000”及“京科糯120”技术转让协议》,约定了某育种公司在一定情形下享有“京糯6”的生产权和使用权。2020年9月16日,某农林科学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授权且只授权某育种公司具有在中国范围内生产、加工、经营“京科糯120双亲京糯6、白糯6”的权利,以及对市场侵犯“京科糯120”“京科糯2000”及“京糯6、白糯6”品种权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追究法律责任、代为履行诉讼过程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2022年6月,某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受某育种公司委托,向河南省某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某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到某门市部购买“玉如意 经典白糯玉米”种子,种子包装标注生产方为某农资销售公司,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购买过程予以公证。某咨询公司将该种子送检,河南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出具《测试报告》,载明:送验样品杂交种玉如意与亲本“京糯6”进行亲子鉴定,比较位点数40,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为0。

  某门市部提交了从某农资销售公司购买被诉侵权种子的相关证据,某育种公司提交了维权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某农资销售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有被诉侵权种子“玉如意”的宣传介绍。

  【裁判结果】

  一、某农资销售公司立即停止实施生产、销售侵犯“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二、某门市部立即停止实施销售侵犯“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三、某农资销售公司赔偿某育种公司经济损失498000元、维权合理支出4000元,共计502000元;四、某门市部赔偿某育种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维权合理支出470.85元,共计2470.85元;五、驳回某育种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赔偿金额应综合考量品种性质、权利人的权利支出费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收入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诚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在被诉侵权种子是以权利品种为亲本生产繁育的情况下,可以将权利品种为母本繁育的其他种子的售价与被诉侵权种子售价的对比情况以及权利品种作为亲本的遗传贡献率情况作为法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案例二

  张某等诉谭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权益视阈下修改软件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广州某公司与张某签订《某平台作者签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在平台上创建的合作游戏及其提供的合作游戏素材的著作权由张某享有,合作游戏的游戏数据及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广州某公司单独所有,并约定双方对该游戏运营收入的分成比例。2023年8月1日,某文化公司与张某签订《某平台作者签约合作协议》,约定张某在平台上创建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张某享有,合作作品的作品数据及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全部收益归某文化公司所有,并对收入分成比例进行了约定。同日,广州某公司、某文化公司与张某签订《确认函》,确认2019年合作协议终止,某文化公司与张某按新协议执行。

  张某在某平台创作并发表了互动阅读游戏作品《少女英雄主义》,游戏中设置有商城功能,销售游戏货币、道具等。该作品在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作品分成前总收入共2020211.10元,收藏数288230次,点赞数46267次,浏览量6804756次,播放量4658910次。

  谭某某于2023年7月27日在某网购平台App以35元购买案涉游戏的修改代码,并在其自己的某网购平台账号中出售包括案涉游戏在内的多款游戏的修改服务,其中对案涉游戏的单次修改服务售价为3.5元。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购买该服务后发现,账号中游戏人物的金钱、粉丝、属性、技能、好感、人物形象、固龄开关、钻石的变量数值被修改。

  诉讼中,谭某某已从某网购平台下架了对案涉游戏的修改服务。

  【裁判结果】

  一、谭某某立即停止提供《少女英雄主义》游戏修改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谭某某赔偿张某因不正当竞争侵权所受经济损失7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8270元,共计15270元;三、谭某某赔偿某文化公司、广州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侵权所受经济损失3000元;四、驳回张某、广州某公司、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低价销售游戏软件的修改服务,必然减少用户的游玩时间并影响游戏内付费商品的销售,妨碍了游戏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同时,此行为也侵害了相关权利主体对游戏软件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影响游戏软件平台的运营收益,破坏全体游戏用户的公平体验。因此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保护相关权利主体享有的数据权益。

  案例三

  王某某诉某股份有限公司、柳某甲、柳某乙、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创新审判机制 实现投资者与上市企业权益保护双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A股上市公司。2023年1月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给予相应处罚。王某某为证券投资者,买卖其股票发生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王某某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担保事项的合同当事人,对于尚未知悉的担保事项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二、王某某关于揭露日、损失计算基准日、基准价格及投资损失的主张不明确,无法确定其索赔范围及索赔的具体依据,其所主张的投资损失没有依据。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对股票的交易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12日公告披露的事项的利空影响在2021年4月15日即已出尽,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当日起三个交易日价格上涨,直至2021年4月29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披露重大利空消息后,股价及交易量的再次变化完全是受4月29日利空消息及其他系统性风险影响造成的。同时,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担保事项及资金占用均不影响相关年度的经营数据,不会诱导投资人实施投资。四、王某某的投资损失系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造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与王某某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柳某甲、柳某乙辩称:同意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辩称:某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9年度违规担保行为及2018、2019年度资金占用行为未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上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在为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了必要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发表,审计过程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7401.13元;二、被告柳某乙、柳某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裁判要旨】

  1.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创新适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简化处理”审判模式。以本案作为首案进行精审,形成“示范判决”,实现类案快审,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

  2.实现投资者损失“个性化”科学核算。在投资差额损失确定上,结合“三日一价”确定投资者可索赔范围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计算投资者买入均价,计算结果更精准、客观;在系统风险判定上,确立“3+X”组合参考指标体系,通过考察综合指数、行业指数、板块指数,紧密围绕个股,全面、客观地衡量系统性风险因素,再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以“相对比例”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计算结果更客观公正。

  3.落实“首恶”主体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意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被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市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