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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小案——检察建议填补未成年人租车监管盲区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关雪 邹建刚 本报驻锦州记者 王璐璐 | 发布时间: 2025-07-17 09:18

  近日,义县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的门店前都多了一张“未成年人禁租”的标识。这张“禁租令”的出现源于义县人民检察院“晨星未检办案团队”的一次深度监督——

  2024年,义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发现多家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违规向未成年人出租车辆,并出现伪造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令人忧心。

  针对这种情况,义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硬核”举措,使租车行业监管具象化,成功填补了未成年人租车的监管“盲区”。

  未成年人租车背后的监管“真空”

  在办理徐某某抢夺一案过程中,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民警是在租车行将刚满16岁的徐某某抓获的,且徐某某有长期租车行为,县域内租车行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租车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租赁客户须为持有效驾照的成年人。”检察官发出质疑: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在经营场所明示相关服务事项、不细致核实租车人身份信息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相关车辆没有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等违法情形是否普遍存在?针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是否存在漏洞?

  为全面查实向未成年人违规租车事实,“晨星未检办案团队”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对租赁商户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并调取了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数据和备案数据、近两年无证驾驶人员处罚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信息等,碰撞、过滤数据进一步发现、收集监督线索。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晨星未检办案团队”发现多家租车公司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等违法情形,相关部门的确存在监管“真空”。

  “良方”推动多方联动共筑防线

  “将车辆租赁给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严重扰乱机动车租赁行业管理和社会秩序,对不特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造成了威胁甚至侵害。”为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租车乱象背后的监管盲区与社会隐患,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敏带领“晨星未检办案团队”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逐一梳理县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经营现状、监管现状和监管难点,明确监管漏洞。

  针对相关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义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三项“硬核”举措:开展租车行业专项普法,明确“未成年人禁租”红线;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承租人身份查验、投诉举报等的监督质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交警等部门的监管合力。

  “我们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示范合同文本,健全汽车租赁行业投诉处理机制;开展部门联合整治提高数字化监督效率,加大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业普法宣传,让相关经营主体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对未成年群体的法治安全教育……”会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治情况时表示,经过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及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摸底调查,他们已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制定高效可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

  从“个案整改”跨越到“系统治理”

  “租车必须人证相符,我们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近日,义县检察院“晨星未检办案团队”分头暗访当地租车商户,得到的回答几乎一致。

  为了推动治理效能持续释放,义县检察院持续关注和跟踪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与义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开展以案促改及两次跨部门联合整治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对县域内23家小微客车租赁企业逐一排查,完善备案登记;协助其制定《关于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使租车行业监管具象化;持续优化多部门大数据获取和比对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通过办案对汽车租赁从业人员讲解法律法规,在校园、社区进行法治宣讲,强化相关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和租车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以‘小切口’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丁敏表示,以租车乱象为切入点,义县检察院将继续延伸监督触角,对县域内存在未成年人违规购买处方类精神药品、文身、购买香烟、未经登记入住旅馆、进入网吧上网等共性问题,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专项检察建议,以检察建议为“杠杆”,撬动多部门协同共治,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法治环境中向阳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