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30年前,两当事人在街道办理了婚姻登记。20年前,两人找不到结婚证,再次在某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去年,两人因为重复办理婚姻登记而无法办理离婚,进而引起行政纠纷。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办案人联合区检察院一起办案,化解了这起历史原因导致的涉婚姻登记的行政纠纷。
办案人:于忠山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前不久,面对李某和张某夫妇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我联合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起做工作,帮助李某夫妇实现了愿望。
这事得从30年前说起。李某和张某于1995年12月在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0月,夫妻二人在新的居住地为孩子办理入学时,涉及到婚姻证明,而当时夫妻二人找不到结婚证,因为时间紧迫,夫妻二人没有到原婚姻登记处重办结婚证,而是到某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
2024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因重复婚姻登记使二人无法办理离婚,遂起诉至振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民政部门2004年10月的婚姻登记。因该案已过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宜再进行实体处理。
为妥善化解这起行政纠纷,我和助理李庚泉根据此前法院与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建立联络站实施细则》,向振兴区检察院发送邀请函,提议共同参与纠纷化解。振兴区检察院收到邀请后,第一时间与我们取得联系,双方联合对这起纠纷开展深入分析研判,查阅大量有关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找到了可行办法,法检双方决定以制发司法建议的形式作为纠纷化解的切入点。在振兴区检察院的协作下,我们第一时间向某民政部门制发司法建议。
我们给某民政部门发出的建议是这样的:就解决纠纷而言,需要考虑到当时婚姻登记尚未实现联网核证、诉讼群众不了解婚姻登记政策等因素相互作用使二人无意间造成涉嫌“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现状,鉴于法院已不宜对该案进行实体处理,故商请贵单位依照相关文件审核相关情况。若符合条件,请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对此很重视,接受了我们的建议,第一时间撤销了二人2004年10月的婚姻登记,至此,该起因重复婚姻登记导致的行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次法检联动,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今后解决此类行政争议提供了重要借鉴。今后,振兴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凝聚行政审判与检察监督的工作合力,同时深入探索“法院+”的行政纠纷化解模式,“多轮驱动”提升行政争议化解效果,为推进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注入更多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