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笑气”的学名是一氧化二氮,为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因吸入后致人发笑而得名。由于吸入后具有轻微麻醉作用,部分年轻人在娱乐场所吸食“笑气”追求“快乐”。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贩卖“笑气”的王某某、谷某提起公诉,法院已对两人作出判决。
办案人:陈起超
职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
“笑气”并非快乐源泉,滥用伤身,贩卖“笑气”供他人吸食更是违法行为。
谷某常年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与朋友一同吸食过“笑气”,时间久了,他发现贩卖“笑气”有利可图,于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购入“笑气”,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雇佣他人为其送货。
谷某的顾客——吸食“笑气”成瘾的王某某在几次交易后也觉得贩卖“笑气”是一条“生财之道”,在填补自己吸食花费的同时还能再赚一笔,于是找到谷某批量购买“笑气”,同样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成倍加价进行转售,买家中还包括一名未成年人。
除此之外,王某某还向自己的女友、身边亲戚朋友推销“笑气”,以“折扣价”提供给他们吸食。经查明,2024年2月至4月间,谷某共卖出“笑气”1200余瓶,共计销售金额53600元;王某某卖出“笑气”500余瓶,销售金额57130元。
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我发现部分交易记录已被嫌疑人删除,认定交易数额的证据也存在缺失,于是,我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向支付平台调取嫌疑人的转账信息,补充电子证据,将整理出的1500多条交易记录与十余名“笑气”购买者的证言仔细比对核实,准确认定了两名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经过审查认定:王某某、谷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两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王某某因同类犯罪已被起诉,在前罪审判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最终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审查期间,我对谷某、王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教育,向他们解释吸食、贩卖“笑气”是伤害自己和身边人、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两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今后会认真改过,踏实做人,保证不会再从事非法行为牟利。
我也想借此案提醒大家:“笑气”虽未被列为毒品,但同样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本案中的王某某便因为长时间吸食“笑气”患上神经损伤的病症。吸食“笑气”会影响人体代谢,进而导致神经损伤,并引起脊柱炎症、肌肉神经萎缩等症状,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躯体瘫痪,甚至会危及生命。广大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抵制他人诱惑,不要出于好奇或跟风去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