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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商有权关停“静默卡、涉诈卡”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2-17 09:58

  核心提示

  原告名下两张手机卡,分别因超过90天长期未使用和频繁拨打特殊服务电话,且未完成实名认证,被运营商关停服务。原告起诉要求运营商就其停机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给予书面道歉,退还相应话费,赔偿相关损失。

肇敏男

  办案人:肇敏男

  职务: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手机号业务,双方应按照电信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鉴于大数据排查到原告的通信操作行为属于高风险,在原告未能完成线上实名认证核验的情况下,电话卡被关停是出于对电信用户的保护。关停原告手机卡属于大数据排查关停,一张手机卡属于沉默型关停,因为原告超过90天不用被大数据排查到后停机,另一张手机卡被大数据模型监测为“信令呼叫行为异常模型(拨打特服)”筛选出风险疑似诈骗号码。依据现有证据表明停机系原告自身不当的通话方式、操作行为以及过长时间不使用,使其电话卡被大数据排查后单向关停,手机关停原因已说明。

  被告对原告两个手机号码在关停期间产生的话费按照关停天数已完成退费,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多扣费、少退费的情形。

  被告在单向关停期间并未关闭其接收短信、接听电话及上网等服务,并在原告反馈停机后恢复功能使用,被告采取的关停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供的服务行为均是按照双方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实施,被告不存在过错行为。此外,被告并非手机的制造者或者管理者,对原告主张其手机存在丢失或缺少通话记录情况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关于原告主张无论是否接通电话、电话时长多少均在通讯账单上显示的诉求,被告提供的服务系被告对原告成功通话后产生时长进行记录、收取费用形成通话详单,对未接通电话制作通话详单,因电话未接通,不存在通话详单记录的必要,有未接通电话记录即可,被告已完成了约定服务。

  最终,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作为被告的通信运营商有权对“静默卡、涉诈卡”采取关停服务。